公开文件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 客户告知函
发布时间2025/12/3 11:31:41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要求
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获证/申请组织: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深圳中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信任、支持和帮助!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于2025年9月4日正式发布了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以下简称 2025版《规则》),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帮助贵组织准确理解新版规则的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现将新版规则的主要变化点及需要认证组织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告如下:
一、认证申请的条件
提出认证申请时,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二、认证费用支付
认证费用应由贵组织向我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获证组织的上级单位(如集团公司、事业单位等)直接支付的形式可接受。
三、认证审核安排
1.初次认证审核
初次认证审核分为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2.监督审核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 12个月。对超期未执行监督审核的应暂停认证证书处理。
3.再认证审核
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新签发的再认证证书的终止日期不超过原证书终止日期再加3年。如未能在原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再认证审核,则不予再认证,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4.特殊审核
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贵公司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贵公司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被查出不合格时,自市场监管部门发出通报起30日内,我机构应对贵公司实施提前较短时间通知的审核。
四、现场审核实施要求
1.贵公司应提前确认审核计划,确保现场审核时贵公司认证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首末次会议的要求
最高管理者、QMS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首、末次会议,最高管理者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需提前授权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说明缺席理由,并提交书面授权文件。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可能导致审核终止。
3.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贵公司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保留现场图片/音像、审核记录等证明材料。最高管理者不熟悉贵公司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4.发生下列情况的,将终止审核:
(1)贵公司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贵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贵公司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五、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证书暂停的情形:
(1)QMS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的,包括QMS文件与实际业务运作严重脱离;
(2)不满足QMS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且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3)受到与质量相关的行政处罚,且尚未完成整改的;
(4)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反映获证组织QMS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5)拒绝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认证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
(6)持有的与 QMS 范围有关的行政许可文件、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的;
(7)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接受监督审核的;
(8)未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包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10)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11)发生与质量相关重大舆情的;
(12)主动请求暂停的;
(13)其他应暂停认证证书的。
2.证书撤销的情形:
(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3)认证证书的暂停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有效纠正的;
(4)经行政监管部门确认因获证组织违规而造成产品和服务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5)QMS没有运行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6)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
3.证书注销的情形
获证组织主动申请不再保持认证证书时,我机构确认不存在暂停或撤销情形后,注销其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获证组织持续关注自身合规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六、记录留存要求
获证组织应留存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相应的认证记录至少包括:
(1)认证合同;
(2)审核计划;
(3)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4)不符合报告及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5)审核报告;
(6)暂停、撤销通知(适用时)。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受审核组织都提出了更加明确、细化的要求,请贵组织务必重视新版规则的变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遵守新版规则的要求,确保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并配合我机构完成相关审核与认证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读,请联系我们:
电话:0755-84622329
官网:https://www.zk-ct.com
附件: 1.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http://www.zk-ct.com/detail/?314.html
2.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
http://www.zk-ct.com/detail/?315.html
深圳中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